作者:韓建偉
摘要:通過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檢索思路進行了分析,并基于該分析結果對新申請撰寫中出現的問 題進行說明,并得出了結論:如果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如果能回到發明人當初所面對的問題上來,那么,代理人所撰寫出的申請文件就最能接近該發明的本質。同 樣,如果審查員也能回到發明人當初所面對的問題上來考慮發明人的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發明人的公平,會降低"事后諸葛亮"的概率。
關鍵詞:審查意見、新申請、撰寫、檢索
一、引言
本文以一個實際案例為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獨立權利要求以及背景技術的撰寫進行說明。本文中所討論的案例已經收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 書。本文基于該審查意見通知書對審查員的檢索思路進行了分析,并基于上述分析進一步分析了該案作為新申請撰寫時所存在的問題。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文中所涉 及到的"本發明"一詞除有特殊說明之外,均指的是審查員在進行第一次審查時所使用的審查文本。另外,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布局并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
二、案情介紹
本發明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IPTV機頂盒的管理主要由網絡管理中心(簡稱為網管)負責,一個網管需要同時管理多個機頂盒。目前,在現有技術中, 網管上的日志基本上只關注對IPTV機頂盒所進行的操作的記錄,而無法有效實現對機頂盒內部的狀態監控,從而無法為網管對機頂盒的優化設置提供依據。
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是:
將機頂盒中的狀態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
將所述日志文件發送至網管。
由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可知,通過將機頂盒狀態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發送到網管的步驟,就可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由于將日志文件發送至網管的步驟是現有技術,因此,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的關鍵點在于:將狀態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
下面對審查員檢索到的對比文件1進行簡要說明。
對比文件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的網管可以獲取到機頂盒中的日志文件,但是,該日志文件只記錄機頂盒出現故障之后的故障信息。單從這些記錄中能獲得的信息很少。例如,用戶在何時對該機頂盒進行了何種操作而導致了機頂盒產生故障的信息無法從日志中得到。
基于此,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是:機頂盒中的業務模塊根據用戶命令完成操作后將該操作所產生的業務信息上報給該機頂盒中的日志模塊;日志模塊將所述業務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日志模塊將該日志文件上報給網管。
在對比文件1的具體實施例中明確記載了,將用戶進行的操作所產生的操作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并上報為網管。雖然,在對比文件1的權利要求中將操作信息上位成 業務信息,但是,由于對比文件1中明確指出業務信息即為操作信息,并只給出一個操作信息的具體實施例,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對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 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方案是:將操作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并上報。
反觀本發明,本發明在背景技術中明確記載了,在現有技術中日志文件中只記錄了操作信息,而并沒有記錄狀態信息。即,對比文件1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其實與本 發明的背景技術是相同的。由于對比文件1中僅僅公開了"將操作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而并沒有公開"將狀態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對 比文件1中也無法得出"將狀態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的任何技術啟示。因此,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的。
三、審查員檢索思路的分析
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沒有創造性,具體地,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可以將業務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本領域 技術人員可以從對比文件1中得出將"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的教導,而對于該"信息"是業務信息還是狀態信息,則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慣用技術手段,因此,權 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沒有創造性。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將狀態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是本發明的最大發明點,但是,審查員卻認為該區別點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 慣用技術手段,在此作者認為審查員得出的結論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雖然對比文件1使用了一個上位概念"業務信息",但是,對比文件1中明確指出"業務 信息"即為"操作信息",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對比文件1中僅僅能夠得到將操作信息轉日志文件,而無法得到將其他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的啟示。因此,審查員所得 出的結論是在了解了本發明之后做出的,有事后推論之嫌。
由于對比文件1是審查員檢索到的最接近本發明的現有技術,故以該對比文件1為基礎試著反推可能的檢索思路。
第一步,對權利要求1進行分析:權利要求1的發明點在于:將狀態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并將該日志文件發送給網管。由此確定的檢索關鍵詞是:網管+狀態信 息+日志文件。盡管只記載了檢索的關鍵詞是"網管",但是在實際檢索中使用了該關鍵詞的等同詞來進行檢索,例如,對于"網管"使用了"網管中心"or"網 絡管理中心"or"網關中心"or"網管"來進行。
檢索出三篇對比文件:
1. 通訊設備中SNMP的日志功能實現方法
2. 本發明的專利申請文件
3. 一種追協議棧狀態機切換的方法
上述三篇文件中除本發明之外的另外兩篇文件均與本發明的差異較大,并不能用來否定本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所采用的檢索策略是縮減關鍵詞。
第二步,減少關鍵詞,確定檢索的關鍵詞為:狀態信息+日志文件
檢索出10篇左右的專利文件,但是與本發明的相關度也不是很大,并不能用來否定本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通過上述第一步和第二步并沒有檢索到對比文件1,作者對檢索思路進行了調整,并且嘗試了若干種檢索思路,其中的一種檢索到了對比文件1,下面對檢索到對比 文件1的檢索思路進行說明:本發明的重點在于在將狀態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而狀態信息是信息的一種。因此,通過檢索將信息轉換成為日志文件的現有技術存在 檢索到對比文件1的可能。即,第三次檢索中使用的關鍵詞是"網管"和"日志"。
通過此次檢索,得到20篇左右的文件,其中得到包括對比文件1在內的四篇相關文件。那么審查員為何從多篇文件中選擇對比文件1作為本發明的最接近的現有技 術?在其他三篇相關文件中,所使用的均是將一個具體的信息轉換成日志文件,而在對比文件1中使用了一個較上位的概念"業務信息",這有可能是審查員選擇對 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本發明的現有技術的原因。盡管對比文件1使用的是"業務信息",但是,在對比文件1中的具體實施例中限定了"該業務信息是用戶操作之后 所產生的操作信息",故可以得出結論對比文件1中"業務信息"就是"操作信息"。
上述檢索思路的分析及結果說明了對比文件1的取得是基于事后推論的結果。
四、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質量的改進
通過上節可知,盡管審查員進行了事后推論式的檢索,但是,如果代理人在新申請撰寫過程中對發明人具體的發明過程進行了深入的挖掘和提煉,則有可能避免事后推論式的檢索給申請人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還可以為申請人爭取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下面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
專利代理人是基于客戶提供的技術交底書來進行新申請撰寫的。下面就對發明人提供的交底書進行說明。發明人提供的技術交底書中的背景技術被完全拷貝到本發明 中,代理人并沒有對背景技術進行任何實質性的處理。這將產生一個問題:發明人交底書中的背景技術是不是應該作為本發明的背景技術?如果不是,那么,需要從 技術交底書中的背景技術中理解到發明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究竟是什么?
技術交底書的背景技術中記載了:目前的網管無法做到對每一個機頂盒較為精細的狀態分析,網管無法獲得機頂盒的狀態信息是產生本發明的根本原因。因此,代理 人在撰寫新申請時需要對最本質的發明點進行提煉,對于本案而言,最本質的技術方案是讓網管能夠獲得到機頂盒的狀態,而如何獲取到機頂盒的狀態并不是本案的 關鍵。即,無論采用什么獲取手段,只要讓網管得到狀態信息即可,而日志只是多種獲取手段之一,只不過日志上報的方式更容易實現。
由此,推薦權利要求1的寫法為:
一種...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獲取機頂盒的狀態信息;將獲取到的所述狀態信息上報給網絡管理系統。
從屬權利要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上述狀態信息轉換為日志文件,將所述日志文件上報給所述網絡管理系統。
這種推薦的寫法相對于原來的寫法具有如下優點:首選,保護范圍相對于原來的權利要求1有所變大;其次,審查員在檢索的時候就不會將"日志"作為關鍵詞,對 于這樣的權利要求1,其檢索關鍵詞可能性最大的是"網管"和"狀態信息"。這種情況下,由于關鍵詞發生了變化,因此檢索到的對比文件將發生變化(使用網管 和狀態信息是無法檢索到對比文件1的),從而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內容也就有所不同。
在權利要求1進行了修改之后,背景技術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在本文中,模擬了發明人進行發明時的思路來說明背景技術的撰寫。
發明人的進行發明的思路如下:發明人在實際工作中發現,網管只能得到機頂盒的操作信息,這會導致網管對機頂盒的監控不全面,由此,發明人想能否讓網管獲得 狀態信息呢?通過實踐,發明人發現使用日志的方式來發送狀態信息比較實用。但是,客觀事實是,發明人在撰寫技術交底書的時候,由于該發明已經完成,因此, 發明人會先描述目前的日志文件并沒有用來記錄狀態信息(此時,由于發明人已經明確了要使用日志來發送狀態信息,因此,基于一般的思維考慮,他會首先介紹目 前的日志能做什么)。從上述分析可知,發明人在撰寫技術交底書時將本發明的發明過程作為背景技術寫入了技術交底書,而該發明過程其實是具有創造性的。
對于代理人而言,在撰寫新申請時,需要回到發明人當初發現問題時的現有技術的狀態下,通過這樣的思維方式來撰寫背景技術。在本文中推薦了一種背景技術的寫法:
將日志兩個字從背景技術中刪掉,因為"日志文件"上報狀態信息的方式是本發明的發明點。在背景技術中應該寫網管無法得到狀態信息所體現出的問題。例如,可 以這樣撰寫"在現有技術中,網管只能到操作信息,從而無法對機頂盒進行全面的監控"等。這樣的背景技術可以與權利要求1相對應,并且,將問題的發現過程從 背景技術中刪除了。
但是,對于這樣的寫法,權利要求1可能會有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畢竟在具體實施例中發明人只給了一種具體的實施方式,即通過日志上報狀態信息的方式。 那么,作為代理人,此時可以與發明人進行溝通,建議發明人補充實施例,如果發明人能補充其他的實施例,那么就可以徹底解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如果發 明人不補充或者沒有其他實施例,在本文中推薦使用以下兩種方式:
方式一是代理人根據自身的經驗進行補充,然后請發明人進行確認。例如,對于該案而言,機頂盒可以直接將狀態信息單獨進行記錄,然后壓縮成包并發送給網管。 對于技術要求比較高的案件而言,補充實施例可能對于代理人而言比較困難,此時可以采用方式二:在實施例中補充法律上的用語來屏蔽該問題,以本發明為例可以 在實施例中補充如下內容:在本實施例中,只要將狀態信息發送給網管系統就可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而發送的方式如何并不影響該問題的解決,可以根據 實際的網絡或者硬件的情況來選擇合適的發送方法,例如,可以采用日志的方法來實現,該實現方法對現有流程改動較小,實現簡單。
采用方式二相對于方式一還有另外一個優勢在于,這樣處理可以屏蔽代理人補充的方案出現錯誤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選擇應該采用哪 種方式來進行處理。作者認為方式一是推薦的處理方式,雖然方式二有上述優點,但是缺點也是明顯的,畢竟方式二是一種被動的處理方式。
綜上所述,代理人在進行新申請撰寫時,需要對發明人的發明進行深入的挖掘和提煉,并進行再創造,這樣才能為發明人爭取最大的權利,這是代理人的職責,也是一個代理人能力的體現。
五、結束語
一項發明從誕生到獲得專利權的過程中,從發明人到代理人再到審查員均是需要付出辛勤勞動的,在此過程中由于發明人、代理人、審查員所處的位置不同,思考問 題的方式也不同。如果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如果能回到發明人當初所面對的問題上來,那么,代理人所撰寫出的申請文件就最能接近該發明的本質。同樣,如果審查 員也能回到發明人當初所面對的問題上來考慮發明人的技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發明人的公平,會降低"事后諸葛亮"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