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1年,原告天津珍熙美容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在展會上發現浙江新空氣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原告享有獨占許可專利權,于是指示我方向針對被告進行調查,并采取法律措施。
代理工作:
康信公司接到原告指示后,首先針對被告進行實地調查,發現被告工廠暫時沒有生產涉嫌侵權的產品,如購買,需先下訂單,并且被告的公司生產規模較大。為了獲取被告的侵權證據,我方調查員通過多種途徑,最終取得了帶有侵權產品的宣傳圖冊,并通過預先訂購侵權物品,公證購買的方式獲取了被告侵權的證據。在準備訴訟材料的同時,再次網上確認被告情況,發現被告在網上公布有最新的侵權產品圖片,于是立即進行網頁公證,補強侵權行為的證據。
立案的同時,向法院申請了證據保全。由于侵權企業不再起訴法院本地,經與法官多次溝通,最終成功申請法院對被告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查扣侵權產品,進一步確定了被告的侵權事實。
案件結果:
經過法院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承認實施了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總計人民幣90,000元,并保證今后不再實施任何侵權行為。
經驗總結:
本案的關鍵點是侵權證據的收集以及成功申請到證據保全,為調解賠償數額的爭取增加了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