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馬魔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于2008年10月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BUGSAWAY"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其指定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襯衫;襯褲;短褲;茄克(服裝);帽;帽子(頭戴);背心(馬甲);絨衣;運動衫;運動褲;短統襪;釣魚用防水長靴;釣魚襯衫;釣魚背心;領帶;圍巾;手套;外衣",申請號為6987396。2010年 3月29日,商標局以該商標"BUGSAWAY"譯為"蟲子遠離",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25類的注冊申請。
代理工作:
申請人早先在第25類的"防蟲服裝;防蟲襯衫;防蟲長褲;防蟲短褲;防蟲茄克;防蟲帽;防蟲釣魚用防水長靴;;防蟲圍巾;防蟲手套;防蟲外衣"等商品上申請"BUGSAWAY"商標,商標局于2008年9月1日駁回了該枚商標。雖然申請人選擇進行復審,但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枚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代理人認為,"服裝"等商品的主要功能、用途是為了普通的衣著、裝飾等,而非"防蟲",代理人建議申請人直接在第25類的"服裝、鞋、帽(不包含‘防蟲’字樣)"等商品上重新申請"BUGSAWAY"商標,已提高復審的成功率。
依據代理人的建議,申請人在"服裝、鞋、帽"等商品上重新申請了"BUGSAWAY"商標(申請商標)。
在答復官方駁回通知書后,我司主要分析了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以期與商標的含義進行區分,且認為將"BUGSAWAY"直譯為"蟲子遠離"并不符合中英文的表達習慣,證明申請商標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此外,代理人和申請人還搜集了一些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其顯著特征進一步加強,從市場的角度支持申請商標的注冊。
案件結果:
經過審理,2011年9月份,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案作出裁定:申請商標在第25類的所有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驗總結:
在處理因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而被駁回的案件時,要仔細分析商標局在駁回理由中引用的法律基礎,從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入手,尋找突破點,商標要和商品/服務相結合,從多方面考慮,靈活處理,分析商標是否是具有描述性,從而爭取商標的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