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適用要件 證明代理關系、代表關系存在的證據 典型案例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 2017年國外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 與天津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 簽訂了關于申請人"RIs0LI" 品牌系列產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銷售代理協議,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代理經銷商;申請人的"RIs0LI"品牌系列產品中包括 "DR.CREN" 系列產品。 早在2015年,申請人在中國地區的代理公司已宣傳、銷售標有"DR.CREN"標識的產品。 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的經銷代理人,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較強獨創性的"DR.CREN"商標理應知曉。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DR.CREN" 商標中文含義相近,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叉餐具等商品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鍋等商品在銷售場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屬于類似商品。 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在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情況下申請注冊被代理人商標的情形。 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情形 該案中,由青海某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提交的企業營業執照、陳某宇(以下稱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勞動合同等材料可知,青海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某宇于2014年12月27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安排其擔任食品飲料部經理職務。 申請人是青海某集團有限公司下設獨資企業,成立日期為2015年2月10日,其法定代表人為被申請人陳某宇。 上述證據可以證明,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對申請人擁有的爭議商標理應知曉,可以認定二者存在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表關系。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飲料)、 礦泉水配料等商品與申請人爭議商標涉及的飲料商品在消費對象、功能用途、消費渠道等方面存在交叉或重合之處,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申請人在上述商品上未經授權注冊申請人商標,已構成2013 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擅自注冊被代表人商標的情形。 法律依據 適用要件 證明合同、業務往來關系及其他關系存在的證據 典型案例 本案中煤某賓館(以下稱申請人) 提交的在案證據顯示翁某 (以下稱被申請人) 地址與申請人營業地址鄰近,被申請人曾入住過申請人的酒店,加之,被申請人在獲取爭議商標專用權后向申請人發出了《商標侵權告知函》,并在電話聯系中提出巨額轉讓費,可以推定被申請人有知曉并搶注申請人在先使用爭議商標的惡意。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自助餐廳等服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爭議商標實際使用的酒店、住宿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可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與他人具有委托加工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而申請注冊的情形 該案中,國外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 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通過凱瑞公司委托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加工“CHOPPIES”品牌洗衣粉,并由中國境內出口至博茨瓦納。 故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的爭議商標使用在洗衣粉商品上是明確知曉的。 申請人在洗衣粉商品上使用爭議商標,最終目的在于促使相關公眾認牌購物,發揮該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雖然此種識別功能的發揮未在中國境內市場完成,但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的貼牌加工商,明知申請人商標存在,卻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商標,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爭議商標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述情形。